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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境厅辐射处关于2021年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核与辐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月29日我厅拟对下列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8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1-4165405(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邮 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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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密封放射性核素和中子发生器应用项目(克拉玛依地区)

克拉玛依市百口泉采油厂测试三队大院内

克拉玛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安辰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密封放射性核素和中子发生器应用项目(克拉玛依地区)(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克拉玛依市百口泉采油厂测试三队大院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5°25′0.58″,北纬45°54′40.46″。

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拟新增2台中子发生器用于测井技术应用。本项目涉及2台SWFL-B型中子发生器,内含1枚氚(3H)靶源。本项目拟将放射性同位素131I、131Ba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由原有丙级非密封工作场所年使用量均为4.5×109Bq增加至乙级非密封工作场所年使用量均3.7×1010 Bq。

本项目总投资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万元,占总投资的3.3%。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设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射线装置和放射源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

(二)辐射工作场所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三)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四)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

(六)严格履行放射物质转让审批手续,建立规范的放射物质使用台账。加强放射物质使用过程的管理,定期对放射物质进行检测,防止放射物质丢失,被盗等辐射事故发生。

(七)测井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集中存放在贮存室内,并由专人保管,存放10个半衰期以上后,做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八)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准备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四、项目建设完成后,申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每年1月31日前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六、如项目的性质、工艺、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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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源库退役项目

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综合服务中心开发测试服务站院内

中国石油吐哈油田公司综合服务中心

新疆德能辐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综合服务中心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源库退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综合服务中心开发测试服务站院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0°30′5.36″,北纬45°5′13.01″。

本项目属于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源库退役项目,建设性质为其他。本次退役是对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源库、内部所有设备和物品以及衰变池进行退役。本次评价只包含放射性工作场所的退役,不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的拆除活动。

本项目拟退役的同位素源库南北长约11m,东西宽约3m,分为源罐贮存区、分装区与清洗区、登记区。源罐贮存区内设置有贮源坑三个,一号坑贮存有铅罐2个,二号坑贮存有铅罐6个;贮源坑东南侧放置有放射性固体废物回收箱4个,一号箱和二号箱内部装有辐射工作人员废弃的手套和擦拭物。分装区与清洗区有同位素分装设备1台,固定铅罐箱小推车1辆,洗手池1个,清洗池1个。登记区设置有办公桌和铅衣等防护用品。源库外东侧有一个长约1.5m,宽约1.5m,深约2.3m的衰变池,衰变池已无废水。源库自建成运行以来,所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131I半衰期为8.04d,131Ba半衰期为11.7d,公司按照需求购置。根据公司出入库登记台账,最终盘点后数量:131I液体360ml,现场调查时活度为8.10×10-8Bq;131I固体1000ml,现场调查时活度为2.22×10-7Bq;131Ba固体500ml,现场调查时活度为3.44×10-4Bq;以上核素总活度约3.44×10-4Bq。

本项目总投资1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11.1%。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设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退役施工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

(二)退役工作场所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退役施工现场;配置X、γ辐射剂量率监测仪器,对退役实施现场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停止拆除。

(三)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退役项目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穿戴辐射防护用品。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作业场所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α表面沾污水平小于4 Bq/cm2 ,β表面沾污水平小于4 Bq/cm2的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沾污控制水平。

(六)项目退役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应集中存放在存储室内,并由专人保管,存放10个半衰期以上后,做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七)该退役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相关设施及场地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达到《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GBZ167—2005)中的清洁解控相关要求后方可它用。

   四、本项目退役工作完成后三个月内,企业应当组织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我厅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等相关手续。

五、如项目的性质、工艺、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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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建设项目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986号

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

新疆德能辐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原属于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是第二附属医院的分院,原名为七道湾医院。2019年6月26日,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更名为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医院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986号,医院东临水磨河(机房边界约51m处),南临新疆地矿局(机房边界约175m处),西临七道湾南路(机房边界约350m处为乌鲁木齐市五十三中学),北临七道湾东街(机房边界约260m处为七道湾综合市场)。医院中心地理坐标为: 东经87°38′49.64″,北纬43°52′36.61″。

医院拟在康复中心四楼新建一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设备,DSA最大管电压为125kV,最大管电流为1000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医院原有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与放射源均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上进行了登记,证书编号:新环辐证〔00128〕,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Ⅴ类放射源,使用 II、III 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本项目总投资约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5万元,占总投资的56.3%。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设1名本科以上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射线装置使用机房应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公众和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措施。辐射工作场所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三)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四)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运行时,在透视条件下,观察窗外、机房门外、墙外30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

   (六)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准备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四、项目建设完成后,申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每年1月31日前应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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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辐射防护、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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