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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境厅辐射处关于2019年11月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11月5日我厅拟对下列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11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1-4165405(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邮    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承诺文件

1

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测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博乐市青得里大街257号

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公司拟使用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113Sn-113mIn产出的113mIn、68Ge-68Ga产出的68Ga、137Cs-137mBa产出的137mBa用于野外示踪测井,测井区域为准噶尔盆地克拉玛依油田勘探区块,每年开展约200口井的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测井试验。本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0%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设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 118-2002)的相关要求,本项目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应按照乙级实验室的要求建设防护设施。

(三)辐射工作场所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四)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五)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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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测录井项目部密封放射源油(气)田测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库尔勒市新城区214国道北侧

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测录井项目部

四川省中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部使用密封放射源开展油(气)测井工作,测井区域为西北油田。本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0%。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设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

(二)辐射工作场所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三)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在全区实施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8〕363号)要求,建立放射源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

(四)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五)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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