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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辰光启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的处理决定书

单位名称:新疆辰光启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78KQ541N

法定代表人:苏君

一、失信记分事实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经审查,你公司编制的《新疆东方荣耀玻璃科技有限公司490t/d超白基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报告书》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大气环境评价遗漏污染物叠加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8.7.1.2中关于“项目正常排放条件下,预测评价叠加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浓度后,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和网格点主要污染物的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和年平均质量浓度的达标情况;对于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仅有短期浓度限值的,评价其短期浓度叠加后的达标情况。如果是改建、扩建项目,还应同步减去“以新带老”污染源的环境影响。如果有区域削减项目,应同步减去削减源的环境影响。如果评价范围内还有其他排放同类污染物的在建、拟建项目,还应叠加在建、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的要求。

我厅于2021年8月24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关于新疆辰光启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东方荣耀玻璃科技有限公司490t/d超白基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的的事先告知书》(新环环评发〔2021〕186号),告知失信事实、处理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和编制人员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期间,你公司向我厅递交了《关于我公司编制的〈新疆东方荣耀玻璃科技有限公司490t/d超白基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的说明》。经复核,申辩理由不合理,不予采纳。

二、失信行为记分依据及记分数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新疆辰光启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78KQ541N)及其编制人员陈云(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805035650000005,信用编号BH015750)分别实施失信记分5分,失信计分情况计入其诚信档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及相关编制人员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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