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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18日,我厅在乌鲁木齐市组织召开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共计12人组成的审查小组在听取《报告书》编制单位汇报、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报告书》编制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会议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研究,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中对《规划》内容的概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的规划范围是:煤层气地面开发和抽采重点区块(阜康、艾维尔沟、塔西河-玛纳斯河、库车、拜城等区块)、煤层气地质勘查区块(准南煤田阜康甘河子-大黄山区块、艾维尔沟矿区、拜城铁列克矿区、塔西河-玛纳斯河区块、三塘湖煤田汉水泉区块、库车明矾沟矿区等)和煤层气资源评价区块(准南煤田西部、巴里坤-三塘湖煤田、吐哈盆地、和什托洛盖煤田、伊犁盆地、焉耆煤田、阳霞煤田、达坂城煤田等区块)。主要涉及哈密市、吐鲁番市、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阿勒泰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城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和阿克苏地区等11个地州(市)。规划时段:2016-2020年。发展目标:到2020年末,新增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200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年产量达到5.6亿立方米,其中,煤层气地面开发完成生产井620口(新增520口),年产量达到3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利用方式以CNG为主,适时建设LNG项目;煤矿瓦斯的年抽采量达到2.6亿立方米,年利用量达到1.4亿立方米,利用率为53.8%,利用方式以瓦斯发电为主,逐步尝试瓦斯提浓、乏风瓦斯氧化发电等方式,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新建或改扩建9座初具规模的瓦斯发电厂,实现装机容量7.2万千瓦。发展布局及重点区块:“十三五”期间,新疆将继续加大煤层气勘查开发力度,努力提高煤矿瓦斯的抽采量和利用率,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的工程技术研发及试验应用。煤层气勘查方面:在阜康矿区、库拜煤田、玛纳斯矿区、三塘湖煤田、艾维尔沟矿区等处开展勘查项目12个,获得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200亿立方米,为“十三五”煤层气开发作支撑;煤层气地面开发利用方面:重点围绕阜康、艾维尔沟、塔西河-玛纳斯河等区块建设“新疆准噶尔盆地南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同时推进拜城矿区煤层气开发,部署开发利用项目6个,实现煤层气年产量3亿立方米,主要以CNG方式供应周边城市;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方面:重点推进“新疆阜康1亿立方米级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建设,重视库车、拜城、艾维尔沟等重点煤矿区的瓦斯抽采,部署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13个,继续提高瓦斯抽采量及利用率,利用方式以瓦斯发电为主,尝试民用、乏风瓦斯氧化发电等利用方式,实现瓦斯利用方式的多样化;煤层气(煤矿瓦斯)科研方面:加强钻井、储层改造、排采等煤层气开发工程新技术的研究和科研试验,以及瓦斯灾害预警、煤与瓦斯共采、瓦斯利用等技术研发及应用推广。

二、对《报告书》的总体审查意见

《报告书》通过对煤层气开发回顾性评价、区域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规划协调性分析、区域环境敏感区识别、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开展了规划实施环境合理性的综合论证,提出了在“三线一单”约束下的规划实施建议,并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三、对《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

《规划》符合国家《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与《新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新疆“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新疆“十三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相协调。但该《规划》存在局部与《新疆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划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不协调的情况,应根据《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将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禁止开发区重叠区域调出规划范围,强化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缓《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不利环境影响和潜在环境风险。

四、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的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坚持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空间管控。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绿色集约发展。加强与国家、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与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实现煤层气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按照《报告书》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调整《规划》内容,将与规划范围重叠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I类-II类水环境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禁采区域调出规划范围,禁止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活动,并按要求在外围设置一定距离保护敏感区环境功能不受损害。将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划为限制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在满足《报告书》提出的前提条件并严格落实环境污染控制措施、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下,可适度开展勘探开采活动。

(二)坚守环境质量底线,严控资源利用上线。煤层气勘查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并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动态监测工作,确保该区生态功能不降低。为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现,规划应满足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政策要求。在严格落实工业用水总量红线指标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煤层气开发的节水力度,提高钻井用水回用率和废水综合利用率。

(三)合理确定开发时序和规模,强化环境管理。规划项目应满足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要求,严格落实各开发阶段环境保护措施,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优化调整规划开发时序时考虑煤炭矿区规划实施进度。针对煤层气开发现存环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加强对在建和已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四)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环境监测体系。根据规划实施状况、环境敏感目标的分布等,建立和完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根据监测结果并结合环境影响、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实施的进度和效果适时优化、调整规划。

(五)加强勘探开发环境风险防控。应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各种区域环境管理制度、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突发环境事故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细化环境风险防控方案和措施,明晰防控流程,落实责任主体。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习,不断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控规划实施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五、其他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该《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逐条说明规划环评优化调整建议的采纳情况。在规划修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名单

            

2020年1月10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名单

顾广明 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   研究员

王轶睿 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高级工程师

苏晓军 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工程师

熊宗良 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工程师

黄铁栋 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大队  高级工程师

卢喜林 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王 维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工程师

白雁斌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副处长

郝 哲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工程师

郭春红 自治区水利厅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李胜昔 自治区工信厅                     副处长

杜 农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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