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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城市矿产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47′4.062″,北纬44°5′15.653″。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1.主体工程包括四个生产单元,分别为32万吨/年工业废弃物高温熔融资源化综合利用单元,生产粗金属锭产品;1万吨/年稀贵金属资源化综合利用单元,回收钨、钼、钒、金、铂、钯、铑、银等稀贵金属;2万吨/年废包装物资源化利用单元,生产铁片产品;30万吨/年废盐资源化单元,生产环保型融雪剂、钾盐、钠盐、混盐等产品。2.辅助工程包括制氧站、空压站、变配电室、办公楼、综合楼、门卫室等。3.公用工程包括给水、排水、供热、供配电等。4.储运工程包括危险废物储存库、盐产品及粗固体盐仓库、废包装物资源化后物料仓库、浮选返渣仓库、脱硫石膏仓库稀贵金属资源化产品仓库、熔渣仓库及渣包堆场等。5.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本项目总投资152302.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86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6.47%。

二、根据新疆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26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16号),本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21-2030年)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减轻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含钨钼钒废催化剂焙烧烟气经“余热锅炉(SNCR脱硝)+急冷+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湿法脱硫+湿式电除雾”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并落实你公司达到“新大气发〔2019〕127号”文中限值要求的承诺;非甲烷总烃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排放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要求。稀硫酸配制废气经“负压收集+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酸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排放限值要求。钨钼钒提取含氨废气经“负压收集+稀硫酸吸收”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废三元催化剂熔炼烟气、含钯废催化剂焙烧烟气、含铂废催化剂焙烧烟气、含银废催化剂焙烧烟气经“燃烧室+烟气急冷+布袋除尘+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并落实你公司达到“新大气发〔2019〕127号”文中限值要求的承诺;非甲烷总烃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排放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要求。稀贵金属提取酸性气经“负压收集+三级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氮氧化物、氯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稀贵金属提取含氨废气经“负压收集+三级酸喷淋洗涤”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废盐熔融氧化废气经“燃烧室+余热回收及SNCR脱硝+急冷+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湿式洗涤脱酸”处理后,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并落实你公司达到“新大气发〔2019〕127号”文中限值要求的承诺;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排放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要求。结晶盐干燥废气、飞灰水洗水结晶盐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水膜除尘”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排放限值要求。融雪剂筛分废气、飞灰上料废气、高温熔融出料口废气、含钨钼钒废催化剂混料废气、废三元催化剂切壳破碎废气、渣浮选破碎废气、渣浮选筛分废气经“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排放限值要求。飞灰水洗废气经“负压收集+两级吸收”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高温富氧熔融处理炉废气经“燃烧室+余热锅炉(SNCR)+烟气急冷+干式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湿法脱酸+静电除雾+SCR脱硝”处理后,通过60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并落实你公司达到“新大气发〔2019〕127号”文中限值要求的承诺;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排放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排放标准要求。辅助备用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通过12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限值要求。废包装物资源化废气、1#、2#、3#库房储存废气、实验室废气、废水处理废气经“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酸、氯化氢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酸、氯化氢、氮氧化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包装物资源化单元产生的废水排入废水处理车间处理。稀贵金属资源化单元产生的废水通过稀贵提取车间“化学沉淀+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第一类污染物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表1排放浓度要求,其它污染物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废水处理车间外排水池。废盐资源化单元产生的废水排入废水处理车间处理。高温熔融资源化单元产生的浓密机溢流水、陶瓷过滤机废水返回渣浮选工段重复利用、余热锅炉排污水作为废气脱硫浆液配制用水,严禁外排。公辅工程单元产生的辅助锅炉排污水和化学水处理站废水作为废气脱硫浆液配制用水,冷却水系统排污水收集后作为烟气急冷用水,严禁外排;其他部分废水排入废水处理车间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至厂区生产废水排水池。排入废水处理车间的废水经“混凝+沉淀+过滤+调节pH+砂滤”处理后应优先回用,不可回用的排入外排水池。外排水池中的废水最终经排水管网排入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各危险废物仓库、高温熔融车间、废盐处理车间、焙烧浸出车间、稀贵提取车间、火法车间、废包装物处置车间、飞灰水洗车间、废水处理车间、事故水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除自行利用的外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其他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置和管理。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实际产生的大气、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大气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要求,氮氧化物替代来源从新疆中建西部建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智能高效HeSNCR脱硝升级改造项目、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加热炉后端脱硝项目、新疆吉庆作业区低碳改造项目、新疆劳格斯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低碳改造项目、新疆同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低碳改造项目、昌吉州福达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业炉窑整治项目以及吉木萨尔物流园燃煤锅炉整治项目形成的减排量中获取;二氧化硫替代来源从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加热炉后端脱硝项目形成的减排量中获取;颗粒物替代来源从吉木萨尔县65吨/时以下锅炉整改(民用-煤改电,2022年)项目形成的减排量中获取;挥发性有机物替代来源从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干馏厂VOCs治理项目形成的减排量中获取。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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