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厅公文公告 / 文件 /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 一般建设项目

关于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碳纤维保温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碳纤维保温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碳纤维保温毡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工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3′28.41″,北纬44°15′12.71″。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1.主体工程,新建沥青碳纤维生产线,生产200吨/年通用级沥青基碳纤维保温毡(硬毡),副产2210.51吨/年重质燃料油产品。新建粘胶碳纤维生产线,生产800吨/年粘胶基碳纤维保温毡(软毡)。原库房改造为硬毡车间、水洗车间、针刺车间、炭化车间、纯化一车间、纯化二车间,同时新建沥青调制车间、不熔化车间。2.公辅工程包括导热油车间、制水车间、研发中心(化验室)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办公区等。3.储运工程包括化学品库、罐区等。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本项目总投资6719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47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45%。

二、根据新疆天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碳纤维保温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249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109号),本项目符合乌鲁木齐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通过认定的甘泉堡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沥青基碳纤维产生的不凝气、粘胶基碳纤维生产装置产生的不凝气及罐区回收的有机气体,上述废气混合后经两套蓄热式焚烧炉(RTO)处理,分别通过两根25米高排气筒分别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苯、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不熔化车间废气通过25米高排气筒直接排放,苯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纯化一和纯化二车间废气,采用两套碱洗喷淋后分别通过两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氯气、氟化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燃气热水锅炉废气采取超低氮燃烧措施,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中新建燃气锅炉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酸洗废水、制水车间浓水及粘胶纤维冷凝系统排水经厂区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新建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75立方米/时,采用“酸碱中和”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同时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协议接管指标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危废暂存间、罐区、危化品库、水洗车间、原料车间及不熔化车间、污水管道及污水处理站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该项目正常投产3至5年内应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大气、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堡生态环境与产业发展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堡生态环境与产业发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3月18日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