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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昌东2×66万千瓦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昌东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新疆昌东2×66万千瓦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昌东2×66万千瓦煤电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01′54.05″,北纬44°51′17.27″。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1.主体工程,新建汽机房、煤仓间、锅炉房、烟气净化系统、引风机房、烟囱等。2.辅助工程,新建辅机循环水冷却系统、主机冷却、除灰渣系统、750kV配电装置、消防系统、取水及供水工程等。3.公用工程,新建道路、行政办公楼及宿舍楼等。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本项目总投资5577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71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1.96%。

二、根据新疆立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昌东2×66万千瓦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5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15号),本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要求,并已取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昌东2×66万千瓦煤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新发改批复〔2023〕121号),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锅炉烟气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低低温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配高频电源)+低氮燃烧器及SCR脱硝处理,通过210米高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均须满足《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中提出的排放限值要求。煤炭皮带输送、煤炭筛分、破碎及煤仓给煤时产生的粉尘采用机械通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15米、21米、6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灰库、石灰石筒仓贮运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等,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捞渣机补水、干灰加湿、除渣系统链条补充水、渣仓反冲洗用水、厂区绿化等;脱硫废水采用“多效闪蒸浓缩+高温旁路烟道干燥塔”处理,凝结水回用于脱硫系统工艺用水。输煤系统地面冲洗水,经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地面冲洗。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酸洗废水池、工业废水处理站、脱硫废水车间、煤水处理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区、废污水管网、事故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一般固体废物中粉煤灰全部综合利用,脱硫石膏部分综合利用,炉渣、石子煤及剩余脱硫石膏送至园区灰场分区贮存。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九)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州环函〔2024〕4号)文件要求落实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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