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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光油田稀油小砂体春133-5井开发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采油厂:

  你单位《关于审批<春光油田稀油小砂体春133-5井开发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春光油田稀油小砂体春133-5井开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塔城地区乌苏市车排子镇境内,南距五五新镇12公里。本工程建设性质为新建,共部署油井1口,钻井深度约1318米,动用石油地质储量40000吨;新建集油管线约0.15公里、井场道路约0.15公里;配套建设通信、供电、仪表自控、供水、井口加热(电加热)、伴生气收集(200立方米干式气柜)和放空火炬等公用辅助工程;值班点、油气分离、排二联合站、注水等依托工程。项目永久占地面积为1730平方米,临时占地28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6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4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2.15%。

  根据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春光油田稀油小砂体春133-5井开发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18〕247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排污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18〕116号)、塔城地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报告书》的预审意见(塔地环字〔2018〕287号),项目建设基本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地面扰动和破坏,井场和道路线路布设时应避开地表植被密集区域;管道施工开挖时应对开挖土壤分层堆放、分层回填压实,用于生态恢复;及时清运并按规范要求合理处置弃土(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落实实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施工迹地;落实退役期井场清理和生态恢复措施。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乱压乱碾,施工现场设置围栏,硬化道路,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土方施工作业,物料临时堆放和运输须采取篷布遮盖措施防尘,减缓大气环境影响;运营期尽量减少油气挥发和大气污染,避免拉油方式带来的环境污染,优化集输工程,加强清管作业及定期检修设备等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本工程无组织挥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卫生防护距离。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钻井废水在井场进行固液分离,分离液体回用于钻井液配备;井下作业废水由罐车拉运至排二联合站集中处理,采出水应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回注标准后回注;采取分层隔离封闭措施,防止串层污染。生活污水经集中收集后送至春光油田生活基地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钻井泥浆和岩屑应采取不落地达标处理技术处理,达到《土壤质量环境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2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后方可用于平整井场。含油污泥、清管废渣等危险废物须交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拉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对接机制,形成联动具体实施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储油罐、干式气柜、油(气)管道和放空火炬等关键设备的日常检修,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落实防漏、固井措施,避免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七)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项目建成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八)项目部分工程依托春光油田排2-400井区产能建设工程部分地面工程,春光油田排2-400井区产能建设工程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塔城地区环保局、乌苏市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不定期抽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须重新向我厅报批环评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塔城地区环保局、乌苏市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9年2月3日

  抄送:塔城地区环保局,乌苏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新疆环

  境工程评估中心,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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