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总队发〔2020〕2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精神,扎实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及说明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4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