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389号)和《关于规范申报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水平认定材料的通知》(新环发〔2017〕255号)的相关要求,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1机组(300MW)、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热电厂#2机组(330MW)自行组织完成了超低排放改造的验收评审及验收公示,向我厅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备案。
根据备案材料,以上申报备案的2台机组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可以达到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水平。我厅予以备案,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