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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2019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州市拟入选名单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科财发〔2019〕128号)要求,拟将塔城地区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作为自治区2019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州市,现将拟入选城市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6月19日-25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兼传真):0991-4165383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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