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科财发〔2019〕128号)要求,拟将塔城地区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作为自治区2019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州市,现将拟入选城市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6月19日-25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兼传真):0991-4165383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