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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新环环评发〔2020〕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区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试点告知承诺制。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详见附件1)、环境影响报告书文本、公众参与说明等申请材料并依法完成相关公示后(受理和拟审批公示同步进行,公示时间合并为10个工作日),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详见附件2),并公开审批结果。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含受理和拟审批时间)。

  (二)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本级门户网站或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通过政务网站、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规模化养殖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办事指南及已做出的告知承诺决定等政府信息,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告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递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申请人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做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做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等。

  (三)对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和指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加强服务指导,形成政策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提前介入,指导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得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不宜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三、强化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不得占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开发的区域。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根据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科学确定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选址以及规划控制的依据。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新(改、扩)建生猪养殖项目,应同步建设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实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还田土地。粪污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应明确污染处理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达标排放。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生猪养殖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监督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的生猪养殖项目,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备案管理要求开展抽查,对选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应认定建设单位已取得的登记备案无效,并向社会公布;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猪规模养殖项目,要加大项目环评文件质量的复核力度,存在重大漏项或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予以处罚;对在告知承诺书中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减少现场执法监管频次。

  五、其他要求

  (一)开展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是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总结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分别于2020年7月底、2021年1月底、2021年年底前将试点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并附告知承诺制试点项目清单(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开工时间、审批时间、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等)报送我厅。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1.生猪规模化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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