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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 发展环评审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新环环评发〔2020〕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支撑保障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确保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和自治区做好新冠肺炎防控期间促投资稳增长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审批服务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

  (一)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继续落实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关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和要求。加强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见附件1),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该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

  (二)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

  在开展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试点范围,将《名录》中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17大类44个小类行业的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见附件2),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试点工作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期限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20号)执行。

  (三)规范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详见附件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本、公众参与说明(报告表项目不需要)等申请材料并依法完成相关公示后(报告书、报告表受理和拟审批公示同步进行,公示时间合并,分别为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并公开审批结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作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模板(见附件4),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创造性地加以贯彻落实。报告书、报告表项目审批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8个工作日内(均含受理和拟审批公示时间)。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本级门户网站或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通过政务网站、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办事指南及已做出的告知承诺审批决定等政府信息,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告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递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申请人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做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做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等。

  及时总结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行之有效、广泛认可的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二、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

  (一)建立完善“三本台账”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相关经济管理部门、行业部门及单位的沟通与协调,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提供2020年需支持做好环评审批服务的重大项目清单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21号)有关要求,加快梳理、汇总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清单,并及时报送我厅。经我厅进一步梳理汇总后,统一导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智慧监管平台,形成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动态调度更新。

  (二)完善环评管理方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完善纵横联动协作机制和企业问题交办机制,因地因事精准施策。采取拉条挂账方式,提前介入,跟踪服务,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选址选线、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力争把生态环境隐患解决在前端。及时提醒,加强调度,加快推进项目环评高质量开展。指导建设单位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合理避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防可控,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公开环评所需的环境基础数据,有条件的地方公开“三线一单”或环境敏感区等数据。统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等资源,公开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或调查基础数据等,为环评工作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三)加快环评审批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托政务服务网等平台,最大限度做到“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重大项目、扶贫领域项目、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全程指导服务,压缩审批时限,把好审批质量关。对于急需由上级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调,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做好引导与衔接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四)加强调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重大项目环评进展调度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分工协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强化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定期、不定期开展调度,推进重大项目环评加快开展,促进重大项目尽快落地见效。自2020年4月起,各地、州、市要于每月25日前将《2020年需支持做好环评审批服务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调度表》中所列项目环评进展情况报送我厅,并对环评进展缓慢的项目说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建设单位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失职行为要严肃问责。

  (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

  对于未纳入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的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和原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信息人工审核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7〕289号)、《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公告》(2017年第20号)、《关于严禁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变相审批的通知》(新环发〔2018〕166号)有关规定,不得以会议研究、现场核实等任何名义实施变相审批,不得对规定的审核信息范围以外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严禁以人员不足等理由拖延备案,原则上3日之内必须完成信息审核和备案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受理公众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变相审批、拖延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问题的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其他要求

  (一)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审批服务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只说不做、工作不深入不落实等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分别于2020年7月底、2020年10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并附告知承诺制试点项目清单(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开工时间、审批时间、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等)报送我厅。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

          2.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3.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

          4.XXX生态环境局关于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5.2020年需支持做好环评审批服务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调度表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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