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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化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新环发〔2018〕77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有关事宜知如下:

  一、在已将下列7类8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南疆四地州生态环境部门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至其他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一)畜牧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制糖、糖制品加工:原糖生产。

  (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肥料制造:化学肥料。

  (四)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陶瓷制品。

  (五)金属制品业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六)通用设备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七)专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二、将下列2类2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一)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废塑料加工、再生利用。

  (二)环境治理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三、本次下放各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硬约束和环评审批“三挂钩”机制,认真执行“五不批”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认真执行公众参与、政务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接受公众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得到落实,充分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五、考虑到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承接能力,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我厅将不定期抽取各地州市审批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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