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厅公文公告 / 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已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变动且不能准确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

  第五条 下列情形原则上不界定为发生重大变动:

  (一)生态环境部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中所规定的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

  (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金额等发生变化,但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实际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的;

  (三)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建设内容发生部分变化,但新方案有利于环境保护,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即:生产能力增加不超过10%、建设地点在原厂址附近调整、总平面布置调整、生产工艺部分工段调整,且未导致新增环境敏感点、污染物排放或生态破坏的以及原有环境敏感点敏感程度增大的。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

  (一)国家、自治区已发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行业,由建设单位对照清单自行界定或委托技术单位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二)无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界定原则自行界定或委托技术单位界定,并对界定结果负责;

  (三)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能准确界定、界定结果存在争议或者界定结果影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界定申请。

  第七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涉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现场检查和处理:

  (一)认为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可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工作。

  (二)确有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单位界定错误,将重大变动界定为非重大变动且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查处。

  (三)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现场不能判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单位界定非重大变动结果是否准确的,应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界定并书面向现场检查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反馈审查意见。

  现场检查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自接到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界定结果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要求。

  界定结果为重大变动的,现场检查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重大变动界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申请文件1份;

  (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申请说明材料(以下简称“说明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一份)。说明材料应详细说明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或选线)、平面布局(或布线)、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变动原因、具体情况、与已批准的环评文件中工程建设内容的异同,以及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产排污因子、产排污数量和环境影响的变化情况。说明材料可根据《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申请说明编制指南》(见附件)进行编制。

  第九条 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能够界定重大变动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重大变动界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界定结果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对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要求;不能准确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可以自收到建设单位重大变动界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专家意见或评估意见

  专家意见或评估意见应当包括:审查组织情况;建设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动的明确结论,开展下一步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收到专家意见或评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界定结果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对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要求

  第十条 对界定属于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对界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三同时过程中完善环保措施,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一条 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承担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费用,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估机构或现场检查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申请说明编制指南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申请说明编制指南

  一、专题设置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变化情况、环境特征、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选择下列但不限于下列全部或部分专题编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申请说明材料》。

  二、编制格式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或变动背景

  1.1项目调整或变动原因

  1.2项目调整或变动必要性

  1.3项目调整或变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性分析

  1.4项目调整或变动环境技术可行性论证

  2.项目调整或变动概况

  2.1项目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情况和要求

  2.2项目调整或变动前工程建设内容

  2.3项目调整或变动后工程建设内容

  2.4项目调整或变动前后对比(列表说明)

  (二)项目调整或变动环境影响评价

  1.项目调整或变动后环境质量情况

  2.项目调整或变动后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变化情况

  3.项目调整或变动后产排污情况

  4.项目调整或变动后拟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5.项目调整或变动后环境影响分析

  6.项目调整或变动后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三)结论

  综合上述情况,对照重大变动判定原则,明确项目变动是否属重大变动,是否影响原环评文件的结论。

  (四)意见建议

  1.对建设项目后续环境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2.其他有关意见建议。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