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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全区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行业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废塑料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有序健康发展,防止废塑料加工利用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产业政策要求

  废旧塑料再生利用项目须满足《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二、项目选址要求

  (一)新建和改扩建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有审批权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建设和组织生产。

  (二)新建和改扩建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厂址宜靠近废塑料集散地,应符合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废塑料行业发展规划。

  (三)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业区以外进行项目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且不得在城乡规划区边界外5公里以内,区控重点河流两岸、高速公路、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及其他需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000米以内建设;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建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和企业,要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污染防治要求

  (一)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和生产企业必须建有围墙并按功能划分厂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区、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包括不可利用的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区)。所有功能区必须有封闭或半封闭设施,必须设置防风、防雨、防渗、防火措施,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应按照《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进行污染控制,各污染物排放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如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的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方面的相关标准,从其规定。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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