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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3个县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环保厅4月2日发布公告,在自治区3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莎车县、鄯善县、富蕴县3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铅、锌工业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的特别排放限值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中的大气污染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铜、镍、钴工业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总钴的特别排放限值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修改单》中的大气污染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的特别排放限值。锡、锑、汞工业企业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中的水污染物总铜、总锌、总锡、总锑、总汞、总镉、总铅、总砷、六价铬的特别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的特别排放限值。再生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铬、总锑、总汞的特别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的特别排放限值。电镀工业企业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的水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锌、总铜、总铁、总铝、石油类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企业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锰、总汞、总银、总铅、总镉、总镍、总钴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县行政区域内上述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发布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对以上工业企业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更严格要求时,按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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