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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新环固体发〔202289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印发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及时、规范收集处置,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继续开展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要求除“三、试点工作程序”修改为由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延续工作外,其他与《试点方案》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1231日。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411月底前和202511月底前将行政区内当年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我厅,并抄送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二、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收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将收集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督单位加强监管,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

三、新建和已建收集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应在使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四、收集单位应重点为收集范围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以及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做到应收尽收。收集单位应结合实际,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收集单位除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国家有新规定新要求时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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