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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2019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分级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新环办发〔2018〕40号)、《关于开展自治区2019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固体〔2019〕103号)要求,我厅组织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督查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9年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

  2019年9月23日至10月30日,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相关要求,我厅组成5个考核小组对全区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以及89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49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督查考核。

  (一)生态环境部门督查考核情况

  考核结果显示,此次考核的全区14个地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较往年有所提高。其中:克拉玛依市、阿克苏地区、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塔城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督查考核为A级;阿勒泰地区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考核为B级;因截至考核期末“未对本辖区内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考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哈密市考核为C级;因今年首次纳入全区规范化考核,“未对辖区内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及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考核”,和田地区考核为“不定级”。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督查考核情况

  对89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了考核,其中达标77家,基本达标9家,不达标3家,全区产废单位抽查合格率为93.60%,比2018年上升0.8个百分点;对49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了考核,其中达标45家,基本达标3家,不达标1家,全区经营单位考核抽查合格率为96.12%,比2018年上升3.22个百分点。

  考核结果显示,与上年相比,全区14个地州市的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所提高,除阿勒泰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和哈密市外,其余10个地州市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合格率达到了90%以上。其中克拉玛依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克苏地区合格率达到了100%。吐鲁番市和塔城地区有明显进步,合格率比2018年分别增长11.17和20.71个百分点;哈密市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有明显退步,合格率比2018年分别减少31.67和25.83个百分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监管基础依然薄弱

  除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外,其他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没有设立危险废物管理专人或专职机构,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管理力量薄弱。个别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考核工作滞后,对辖区重点产废单位自查自纠及整改落实情况后督查力度不够;对企业自建的固体废物填埋场、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监管力度不够。

  (二)部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相关管理要求不到位

  部分企业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危险废物档案管理不规范,部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清楚、数据不准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针对性不强,管理责任制未明确到具体岗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缺少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有关内容;部分企业缺少危险废物管理培训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存在危险废物种类识别不全、内容不规范和危险废物减量化措施不明确等问题;危险废物存在超期贮存(超过一年)现象等。

  (三)部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不到位

  个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存在无证运营等问题;部分单位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质量不高,缺少降低危险废物产生量及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应急演练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未及时开展应急演练;存在环境监测频次不够、监测项目不全等问题;危险废物管理培训覆盖不全,不能熟练使用《自治区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等。

  上述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在督查考核过程已在现场向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和被考核单位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开展查处和整改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扎实做好问题整改。请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对照本通报(含附件)所指出的问题,以及督查考核现场反馈的问题,督促本部门及辖区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扎实做好整改工作,并依法对违法问题进行查处。

  (二)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和考核。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属地监管责任,将危险废物环境执法监管纳入本地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地州、县市两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清单,做到日常监管全覆盖,及时排查和化解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地州一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力度,提高考核针对性,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升。

  (三)健全环境管理工作台账。各地州和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应重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台账,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及备案制度,指导监督企业不断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档案,规范使用转移联单,确保危险废物流向可追溯。

  (四)全面应用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各地州和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应用《自治区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并督促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做好危险废物在线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在线备案,全面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实现全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一张网”。要督促本地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加快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自治区系统联网。

  (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各地州和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制度,学习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业务能力。同时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对辖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请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0年1月15日前将本通报指出的问题及督查考核现场反馈的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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