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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检查事项办理程序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办理程序

1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1、环评审批部门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登陆网址:http://10.100.248.163/login.do),采取靶向及随机方式抽取方式,抽取各地(州、市)在规定时间段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2、抽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委托技术复核单位(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技术复核工作,技术复核单位从自治区环境系统专家库抽取专家,组织专家召开技术复核会,原则上应召开集中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通过函审或者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3、技术复核单位出具技术复核意见,上报环评审批部门。4、环评审批部门经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事先告知书》,并通知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及人员,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环评审批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5、环评审批部门对相关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核实,核实准确无误后出具《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对相关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环评编制人员进行处理。

2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情况的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1、到达检查企业

2、亮证告知

3、信息核实

4、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获取执法证据

5、笔录制作

6、打印笔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7、检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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