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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文字版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完善生态环境违法失信行为信息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了《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公示主体       

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

(二)公示范围及公示平台

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等网站。

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机关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三)公示内容

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违法行为类型;

3.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类别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4.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四)公示时间及期限

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政处罚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根据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为一般生态环境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生态环境违法失信行为信息。

一般生态环境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在部门网站或者政府规定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

严重生态环境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在部门网站或者政府规定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

(五)公示撤下

1.达到信用修复条件依申请撤下:

行政相对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完成整改,可申请撤下已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负责公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自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已届满最短公示期限的,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未届满最短公示期限的,待届满最短公示期限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2.期满撤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届满后,负责公开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从公示平台撤下相关信息。

(六)实施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26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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