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1号)、《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7号),我厅决定废止7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申报与核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新环控发〔2004〕105号)
2.关于贯彻落实《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新环控发〔2006〕16号)
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财发〔2009〕307号)
4.关于印发自治区污染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1〕311号)
5.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实施方案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新环自发〔2011〕438号)
6.关于印发《新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环境建设工程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环自发〔2011〕442号)
7.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县、生态市创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新环自发〔2012〕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