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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公告

来源:大气环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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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2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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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污染预警等级规定及预测结果,预计3月3日-7日“乌—昌—石”区域、“奎—独—乌”区域3个及以上跨地(州、市)连片县市区平均日AQI<150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3月3日16:00解除“乌—昌—石”、“奎—独—乌”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

202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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